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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05年版《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概 述

   本法系利用鲎试剂来检测或量化由革兰阴性菌产生的细菌内毒素,以判断供试品中细菌内毒素的限量是否符合规定的一种方法。

   细菌内毒素检查包括两种方法,即凝胶法和光度测定法,后者包括浊度法和显色基质法。供试品检测时,可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试验。当测定结果有争议时,除另有规定外,以凝胶法结果为准。

   细菌内毒素的量用内毒素单位(EU)表示。

   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系自大肠埃希菌提取精制而成,用于标定、复核、仲裁鲎试剂灵敏度和标定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的效价。

   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系以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为基准标定其效价,用于试验中鲎试剂灵敏度复核、干扰试验及各种阳性对照。

   凝胶法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系指内毒素含量小于0.015EU/ml的灭菌注射用水。光度测定法用的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其内毒素的含量应小于0.005EU/ml

   试验所用的器皿需经处理,以去除可能存在的外源性内毒素。常用的方法是在250℃干烤至少60分钟,也可采用其他确证不干扰细菌内毒素检查的适宜方法。若使用塑料器械,如微孔板和与微量加样器配套的吸头等,应选用标明无内毒素并且对试验无干扰的器械。试验操作过程应防止微生物的污染。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某些供试品需进行复溶、稀释或在水性溶液中浸提制成供试品溶液。一般要求供试品溶液的PH值在6.08.0的范围内。对于过酸、过碱或本身有缓冲能力的供试品,需调节被测溶液(或其稀释液)的PH值,可使用酸、碱溶液或鲎试剂生产厂家推荐的适宜的缓冲液调节PH值。酸或碱溶液须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在已去除内毒素的容器中配制。缓冲液必须经过验证不含内毒素和干扰因子。

   内毒素限值的建立  药品、生物制品的细菌内毒素限值(L)一般按以下公式确定:

L=K/M

式中 L为供试品的细菌内毒素限值,以EU/mlEU/mgEU/U(活性单位)表示;

K为人每公斤体重每小时最大可接受的内毒素剂量,以EU/(kg·h)表示,注射剂K=5E U/(kg·h),放射性药品注射剂K=2.5 EU/(kg·h),鞘内用注射剂K=0.2 EU/(kg·h)

M为人用每公斤体重每小时的最大供试品剂量,以ml/(kg·h)mg/ (kg·h)U/ (kg·h)表示,人均体重按60kg计算,注射时间若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按人用剂量计算限值时,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和临床用药实际情况做必要调整,但需说明理由。

   确定最大有效稀释倍数(MVD 最大有效稀释倍数是指在试验中供试品溶液被允许稀释的最大倍数,在不超过此稀释倍数浓度下进行内毒素限值的检测。用以下公式来确定MVD

MVD=cL/λ

式中 L为供试品的细菌内毒素限值;

c为供试品溶液的浓度,当LEU/ml表示时,则c等于1.0ml/ml,当LEU/mgEU/U表示时,c的单位需为mg/mlU /ml。如供试品为注射用无菌粉末或原料药,则MVD1,可计算供试品的最小有效稀释浓度c=λ/L

λ为在凝胶法中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EU/ml),或是在光度测定法中所使用的标准曲线上最低的内毒素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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